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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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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80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6日14:08:22 打印此页 关闭

来源:中国工商报

      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关于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的公告》。自4月22日起,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事项,立等可取,且不收取费用。
  商标注册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之一。注册人还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注册公告以及商标注册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是不发注册证的,因此需要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一直通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这种方式来证明权利。此外,企业在上市、转让等情况下,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拥有的商标注册信息,有的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注册证明文件,此时商标注册证明即可发挥作用。
  据了解,商标注册证明业务办理流程包括申请收文、书审、扫描、录入、财务对款、审查、签文、打印等,而且常常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流程交叉,因此办理起来确实比较复杂。商标局本着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的宗旨,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根据《公告》,自4月22日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改为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而且,费用方面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再收费。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的,则仍按《商标法》规定办理,时间为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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