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日报
案件回放
阳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塑料家庭用品的企业。2015年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传票,指控其侵犯冯某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zl*******.3,名称为“厨具手柄(130144)”的外观设计专利。
于是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指派专利代理人郑莹负责本案。代理人找到5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并提交至法庭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庭审中,代理人陈述意见认为:被诉产品与对比设计1的形状和图案是大体相同的,其差异存在于细节,且为该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影响不显著。因此,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冯某的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郑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除了主张自己实施的行为对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还经常采用现有技术/设计进行不侵权抗辩。尤其是在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现有设计抗辩就成为诉讼中最有力的“挡箭牌”。(作者: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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