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
一,基本概述:
2004年新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可以成为欧共体商标所有人” 的条款修订为任何人均可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新条例取消了有关国籍和互惠的条件。这样,目前的欧共体系已经向任何欲在欧共体范围内寻求统一的商标保护当事人敞开。欧共体商标可能由能用书面表示的任何标识,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姓氏,图形,数字,商品或其包装形状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商品服务区分开来。该规定有4个要求 : 一是申请的标识必须是可以作为商品的标志。二是该标志可以用书面表示 。三是该标志具有识别作用或者显著性。四是指定对象必须是属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二,申请共同体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非功能性,合法性和在先性,且不得恶意为之。
关于显著性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或仅有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的标志,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的标志,或仅由在习惯用于或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标志,均不可注册。排除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况。
欧共体法院关于显著性的判例涉及到多个种类商标,具体如下:
(1)地名商标
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是欧共体法院最早审理显著性问题时涉及的问题。欧共体法院特别指出,禁止地名注册商标不仅是因为它们可能反映相关商品的质量或者其他特点,而且还因为它们会不同程度影响消费者的喜好。
(2)姓氏商标
欧共体法院认为,判断姓氏显著性的标准与其他种类的商标标准并无不同,在判断某些商标的显著性遇到困难时,不能就此认为这些商标先天缺乏显著性,只能通过使用才能取得。预先确定一定的人数,超过这特定人数就认定缺乏显著性,还需考察申请注册商品所在行业的企业数量,或者看相关领域姓氏使用是否普遍等这些情况。
(3)字母或者数字商标
所谓字母或者数字商标,主要指仅有一个字母或数字的商标。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并不排斥字母本书注册为商标。需要判断商标的显著性,考虑公众的关注程度,只要能够区分商标或服务的来源,也是有几率可以注册成功的。
(4)外文商标
外文商标主要指由不为申请相关公众所知的外文组成的且无显著性的商标。欧洲内部协调局对于此类商标审核标准,需要考虑公众对于该外文的识别程度,如若公众对于该外文商标辨识度不高,欧共体商标委员会也会综合考虑是否准许该商标的注册。
三,欧盟商标注册所需材料
1 、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个人申请(身份证扫描件);
2 、商标名称与商标图样(logo).注:若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3 、商品服务项目(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四,欧盟商标注册流程:
3个工作日拿受理,7个工作日国家官网检索到,整个注册流程6-8个月注册成功。